乐府办字〔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乐平市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市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
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多规合一”管理,统筹和规范本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构建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全市一张蓝图干到底,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省、景德镇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与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应当与国家、省有关“多规合一”技术标准衔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利用和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用地安排的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教育、体育、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旅游、林业等专项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负责接收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数据,并将纳入市“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作为工作底图,确保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坐标统一、机制统一、标准统一、成果统一。各部门涉及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经自审批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交规划文本和电子光盘文件各一份,电子文件数据格式为DWG或者GIS文件等规范要求,并及时纳入空间规划信息平台。
第六条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将项目编制计划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
(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标与布局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原则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因国家、省、景德镇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增补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编制。
第八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项目、重大政策等应当符合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空间利用的专门篇章和图件,并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相关约束指标及项目予以落实。
第九条按照“多规合一”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对信息管理平台上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需进行修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核对、审查,按程序审批通过后,将符合数据入库及更新技术要求的规划成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数据交接、查阅和信息安全等事项,对提交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数据权威性、实时性、准确性和信息安全负责。规划成果涉密的,由组织编制单位脱密处理后入库。
第十一条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前,应当与“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上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规划数据、现状数据等进行协调对接,避免与现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既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冲突。
第十二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在报批前应当由该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规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各部门意见、审查意见及其修改情况作为成果入库的必备材料。
第十三条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使用规划成果时,如发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存在矛盾或者其他数据问题,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四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数据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涉及“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办人员按期解决;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协调申请。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整改或者修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或者修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一)未经相关程序擅自编制、修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送“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的;
(四)报送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与既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相抵触而未申请协调的;
(五)违规使用信息,造成信息不当外泄的;
(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局部调整或者修编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技术细则(“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入库及更新技术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乐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后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视频解读链接:http://www.lepingshi.gov.cn/zfxxgk/zfxxgkml/fdzdgknr_15921/zcjd/t7270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