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乐府办字〔202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的要求,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各单位、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公职人员进行摸底登记,并为他们申报公职律师工作证。
有两人及以上通过法考的单位,可在本单位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有一人通过法考的单位,可设立本单位岗位公职律师。
二、实施奖励政策
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公职人员参加法考。各单位应为报考人员提供必要的考前复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对通过法考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销报考费、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三、注重发挥作用
公职律师受市司法局或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等法律援助活动,并按照公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9)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参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
各单位应建立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并将征求公职律师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